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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研讨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拓展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5-20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监会对全国信托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在这一体制中,由于缺少信托业协会的积极辅助和配合,因而造成行业的内外部治理步调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连续的一致性。由此不难看出,增强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将是我国信托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然而面对即将诞生的中国信托业协会能否利用综合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能否适应金融自由化条件下中国信托市场的发展需要,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市场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项工作将是其在未来长时期内需要不断付出努力的核心工作。因此,我们希望已经肩负历史责任感的中国信托业协会能够承担起更多的行业自律工作,能够在沟通行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组织业务创新、推动市场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自律管理、服务职能、传导作用。

一、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目标定位

     随着信托功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广泛应用,信托市场正在步入快速发展的初级膨胀期。因此,笔者根据市场本身的发展现状认为,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目标定位应建立在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互融合上,具体应为:(1)通过其所设机构的职能发挥作用,建立起有效运作的自律组织体系,形成比较完整的自律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实施监督机制;(2)通过多种途径,维护会员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纪律处分等措施,使协会会员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相互监督的行业自律机制;(4)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升行业社会形象;(5)通过制定各种行业规制来规范和引导信托经营机构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会员的各种经营风险;(6)通过协调会员间的业务竞争和合作,加强同业交流来提高信托服务质量,提升会员综合竞争能力;(7)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联系,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协会的传导作用;(8)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建立与主要国家和地区信托行业自律组织的广泛联系,促进信托业的国际交流,为会员创造更多的学习与合作机会,提高我国信托业适应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9)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进信托业的服务质量;(10)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推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展会员和行业的发展空间。

    再者,信托业协会在确定上述目标后,还应该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信托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信托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信托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保护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利益;(5)确保市场的公正、有效和透明;(6)尽量减少系统性风险。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信托业协会代表的是信托行业、信托公司、信托委托人的共同利益。所以协会在完成目标工作时,就需要从一个行业组织的角度出发,既要体现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对整体行业发展进行规范,又要为行业的整体利益去呼吁和争取政府部门、信托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对此,协会在肩负一身二任的情形下就必须要具备行业自律和服务两大职能。 

二、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行业自律是我国信托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护行业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通过信托业协会在行业内的自律管理来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的信托市场,将是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信托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提高行业规范程度和社会声誉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应涵盖如下一些内容: 

1、参与市场法制建设、完善市场自律制度。
    中国信托业协会应以“一法两规”为准绳,积极参与信托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引导会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信托市场风险。并应依据《信托法》对信托业协会职责范围的规定,协助信托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监督会员执行法律法规,促进信托经营机构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以会员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制定较为完善的自律规则和自律制度。教育会员树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意识。对此,笔者认为成立后的信托业协会在着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时,应将信托业的各项标准、规则、公约、行业规范及有关操作规程概括进来。

2、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诚信记录和诚信评级制度。
    诚信建设是我国信托行业自律的重要基础,也是自律工作的自然延伸。对此,协会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全民诚信道德教育的号召,加强全行业的诚信建设,促使会员普遍树立"诚信、守法、敬业、自律"和"承诺是金"的理念,并以此来营造诚信守约的行业环境,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协会在全行业内建立信托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披露制度,并积极实施诚信评价制度。将会使在市场坚持诚信守约的机构得到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同时让不讲信用的机构付出必要的代价。

3、推动业务创新。
    创新是信托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全体会员的重大利益所在。因此,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参照国家创新体系的要求,努力推动行业创新工作。这其中包括:1.建立广泛的专家联系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入相关专业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各自业务领域创新活动中的引导、组织作用。同时,通过推行创新方案征集、市场需求调查等措施,为全行业的创新发掘尽可能多的资源;2.组织专题研究、方案论证,形成有现实根据和前瞻性的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为市场创新提供决策依据和智力支持;3.在条件具备时,积极争取新产品试点和推广,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符合国情的行业创新试验机制。

4、加强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随着我国信托市场发展日益成熟和理性化,信托从业人员对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形成所产生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对此,协会应加强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并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资格管理体系。

5、提倡高洁的职业操守,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忽视信托市场的道德建设,是部分信托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过份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漠视委托人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信托市场不规范和违规行为一直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所以,从历经五次整顿之后的信托业来看,道德建设将是保证我国信托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对此,信托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理所当然地要大力提倡高洁的职业操守,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最后,信托业协会在有效发挥自律职能的情况下, 还应把握行业自律的特点:1.民主性。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在多数通过或在业内人士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进行;2.针对性。自律是自主判断和处理行业内部的事务,能够密切结合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3.及时性。自律能够在事态演变过程中迅速作出反应,相对于外部的事后介入,发现问题更敏锐、处理问题更及时;4.专业性。自律应当从专业的角度出发,注重专业目标和专业要求,用好业内雄厚的专业资源,寻求专业化的解决办法;5.灵活性。自律工作形式多样,为达到自律目标,方法和手段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可以更多地采用协商的方式,使得处置问题的过程与结果相对缓和,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激化。

三、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服务职能

    从中国信托协会业务范围的内涵与外延研析,协会的服务工作必须要从会员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在了解掌握会员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服务范围、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再者,随着会员范围的扩大以及会员业务的发展,协会服务工作将面对更多更高的要求。对此,协会应当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业务类型的会员,提供多元化服务,尤其要对中小机构会员单位的要求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笔者通过对金融相关行业协会服务职能的研究后认为,成立后的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服务职能范围应该包括会员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并要为会员提供各种技术和专业服务,如培训、研究咨询、对外交流等多个方面。其具体的服务范围应包含如下内容: 

1、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应对外来竞争。
    加入WTO后,我国信托经营机构必须要面对国外大型信托经营机构的竞争。因此,培育我国大型信托经营机构,增强我国信托业的整体竞争力是需要当前信托业迫切解决的重要课题,虽然这项任务的完成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中国信托业协会责无旁贷,其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在信托业组织战略策略联盟,加强会员间的协调等多个方面,来全面提高我国信托经营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2、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作为连接信托监管部门和信托经营机构的纽带,信托业协会绝不可忽视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内在互补性。对此,协会应为会员单位提供沟通的渠道。同时,要在业内外建立起顺畅、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并通过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和协助解决会员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转达会员的建议等。
    此外,协会还要通过下设部门的相关运作,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特别是要在行业内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根据业内信息交流的需要,为会员提供尽可能多的交流机会,推动行业在产品开发、业务创新、信息交流、对外开放、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合作。

3、加强信托市场的研究工作,为会员开展多方面的研究咨询服务。 
    中国信托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目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些个别问题已经阻碍了我国信托市场的发展,降低了我国信托经营机构的竞争力。所以,成立后的信托业协会要高度重视信托市场的研究工作,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与市场发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一是在选题上,加强信托市场理论性问题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探索信托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以促进我国信托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研究的组织形式上,协会应组织会员的研究力量协同攻关,以减少重复劳动和降低研究成本,加强资源共享。三是协会应依托其独特优势,加强信托市场及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为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四是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通过电子商务、书面刊物等媒体向会员、政府机构、投资者提供研究成果,增加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同时,还可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并为信托监管机构进行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五是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各项研讨活动,探索业务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品种,积极向中国银监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搞好人才培训,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素质。 
    信托业具有知识含量高、知识更新快,且对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有严格要求的特点。所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信托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将是提高我国信托业的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对此,协会要紧紧围绕从业人员诚信敬业、知识更新,并充分考虑会员单位业务开展的实际和行业发展的趋势。基于这种路径思考,笔者认为信托业协会可完全借鉴证券业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做法,让其全权负责规划和管理全行业培训工作,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一个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协会组织。

5、增强服务意识, 为会员提供各种技术和专业服务。
    为会员服务是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因此,成立后的信托业协会要牢固树立为会员服务意识,建立并完善会员服务体系。特别是针对信托经营机构对信息量需求大的特点,协会要对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信息、宏观经济政策信息、信托监管部门的政策信息和行业发展动态信息、竞争者的业务动态信息等加以统计,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完整地传递给会员,以帮助会员正确决策和指导其业务开展。

6、加强海内外同行之间的友好交流。 
    入世后,我国信托业必须提高信托服务质量,同时最大化的提升国际竞争力。而这就要求我国信托经营机构要积极向境外信托机构学习先进的信托服务技术、风险管理技术,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并将其大胆引进来,以此来创新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信托品种。对此,信托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与中外信托经营机构的联系,积极拓展会员单位与境外信托机构的联系,进而来适应信托市场开放性的要求。

四、当前信托业协会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中国信托市场在业务创新、监管法规等方面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但这种发展更多地表现为被动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的信托业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并不是一家信托经营机构所单独面对,而是具有市场共性的。对此,笔者认为成立后的信托业协会在督促行业自律监管的同时,还要着手研究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 协会自律监管与行业行政监管的关系如何处理? 
    市场监管本身是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的行政监管,协会的行业自律,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约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协会行使自律监管职能与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应是相辅相成的,是具有较强互补性的。然而,从信托业协会趋向民间组织的特性来看,协会能否完全将自律监管与行业行政监管这两者的关系结合好,将是协会各项职能能否得以有效发挥的关键,同时也是其能否成功在业内建立起威望的重中之重。

2、 自律与服务如何融为一个整体 。
    我国信托市场形势的变化将对信托业协会的自律与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成立后的协会能否将个别会员的局部利益抛开,而从行业自律发展的大局出发,将是协会会员们寻求自我平衡的重要砝码,同时也是会员们翘首等待行业公平自律的一杆秤。本文前面曾提到协会的行业自律要具有民主性、针对性、及时性、专业性和缓和性的特点。对此,我们希望信托业协会在强调行业自律过程中,首先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在履行上述行业自律特点的时候,我们更希望协会要自觉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指导。因为自律所起的作用与行政监管目标的一致性,将会产生良性互动,并有利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此外,积极主动地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也是信托全行业对协会职能的基本要求之一。所以,协会应通过自律平台的作用加强与改善对信托业的服务职能,并应当将这种服务贯穿到协会工作的始终。基于此,笔者认为协会如何将自律与服务融为一个整体,将是其在成立后所要急需解决的重点课题。因为自律与服务的关系,不是"板着面孔律别人",而是在自律中体现服务,将自律融于服务,以服务促进自律。 

3、 协会要维护信托委托人权益。 
    维护信托关系中委托人的权益,将是维护信托业自身利益的需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笔者的立场十分明确,协会既要维护会员的利益,也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其中的原因是,首先委托人的参与是信托市场存在的根基,如果没有委托人的参与,信托行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从维护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从维护会员整体与长远利益出发,信托业协会必须要维护委托人的根本利益。 其次,信托行业要生存、发展,客户是上帝,而委托人作为主要的客户群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全行业的自觉维护。所以,为了取信客户、维护信誉,信托业协会必须注意维护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伍贻康 黄烨菁:《欧盟的信托业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B]《用益信托工作室》
[2] 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DB]《北方信托网》
[3] 周小川《证券业协会将承担更多的监管性职能》[DB]《中华财会网 》
[4] 朱从玖《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
[5] 朱兆荃《中国信托业协会有望9月成立三大任务是什么?》[N]《上海证券报》2004-08-02
[6] 庄心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全文)》[DB]《长城在线》
[7] 胡进之《信托业协会最后时刻定局 民间色彩浓郁》[N]《财经时报》2004-11-15


作者简历:

孙立: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记者;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北京)研究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主办刊物《信托与基金研究》特约撰稿人。曾在证券和信托业浸淫多年,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与证券、资产购并等业务,特别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际经验。近期发表的主要文章有《对现阶段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信托市场信息监管与法制建设》、《对信托商综合评定体系的探讨性补充》等多篇论文。
 
(xintuo摘自信托与基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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